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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16-01135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8-01
文号: 灌政发〔2016〕21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政发〔2016〕21号 县政府关于免除城乡部分居民殡葬 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

县政府关于免除城乡部分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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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苏发〔201214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惠民殡葬工作的通知》(苏民事〔201222号、苏财社〔20122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自201681日起对我县城乡部分居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一)当月享受城乡居民低保待遇的人员;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城市中三无人员(含孤儿);

(四)无固定收入且享受重度残疾生活救助金人员;

(五)无固定收入且享受民政部门抚恤的残疾军人;

(六)享受民政部门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七)享受民政部门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

(八)享受民政部门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参战涉核人员;

(九)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十)无丧葬补助费(金)的城乡居民;

(十一)公安机关运送并开具证明的无名尸体。

以上具有本地户籍,在县内办理火化事宜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在县外(不包括与我县接壤的周边市县)死亡并进行遗体火化的,由经办人携带异地殡仪馆火化证明、相关票据,到县殡仪馆补办相关手续,并按我县标准报销。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普通殡仪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00元;

(二)遗体消毒费20元(普通消毒);

(三)遗体火化费300元(普通火化炉);

(四)骨灰盒费200元;

(五)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300元;

(六)五保户安葬费800元;

(七)根据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无名尸体需保留30天后火化的,需另外收取每天100元的冷藏费,费用共计不超过3500元。

以上一至五项,最高免费标准为1120/具,超出标准的,费用自理;低于标准的,据实结算,节余不返。

三、经费承担

(一)免费项目费用列入县民政局预算。县殡仪馆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免费人员汇总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县民政局、财政局审核,按月结算所需经费,由县民政局直接支付给县殡仪馆。

    (二)公安机关运送并开具死亡证明的无名尸体,在县殡仪馆产生的遗体处理费用由县财政局列入县民政局部门预算(县殡仪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四、操作办法

(一)免费对象中第一至九类人员的丧事承办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和逝者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身份证明原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儿童福利证、残疾证等),向县殡仪馆提出申请,经县殡仪馆审核确认后,在费用结算时按规定标准直接减免。

(二)免费对象中第十类人员的丧事承办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和逝者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殡仪馆提供未享受丧葬补助费(金)证明,在费用结算时按规定标准直接减免。

五、监督管理

(一)县民政局是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县殡仪馆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工作的指导。县财政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县人社、民政密切配合,做好有丧葬补贴人员的核实确认工作。

(二)县殡仪馆要建立居民基本殡葬服务档案及信息录入系统,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行风建设,提高服务水平,落实好惠民殡葬政策。

(三)县民政局、财政局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审核管理,定期监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严格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灌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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